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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梅根与费春益、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根,费春益,钱小金妹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陈梅根。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被告费春益。被告钱小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根诉被告费春益、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梅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梅根负担。审 判 长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