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梅根与费春益、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根,费春益,钱小金妹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陈梅根。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被告费春益。被告钱小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根诉被告费春益、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梅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梅根负担。审 判 长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