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馥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广德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广德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95号原告:刘馥,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广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邱德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马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馥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广德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馥承担。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