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与叶带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叶带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10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惠波,主任。委托代理人敖志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钢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带娣。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31元,减半收取9415.5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