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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松海与周福军、石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海,周福军,石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946号申请执行人刘松海。被执行人周福军。被执行人石小平。关于刘松海与周福军、石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72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福军债务较多,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石小平生活困难,经与申请人协商后承诺于2015年5月25日前给付1000元。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等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