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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臧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臧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农民。原告臧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茂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某诉称,2002年夏经人介绍双方认识,后同居,于2003年8月19日生长子高某一,又于2005年5月20日生长女高某二,又于2012年9月23日生次子高某三。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2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实在无法与其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各人财产归各人,共同财产平分。被告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夏天,原告臧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并先后于2003年8月19日生长子高某一、2005年5月20日生长女高某二、2012年9月23日生次子高某三。双方于××××年××月××日在东海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14年3月向本院诉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诉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臧某称双方至今已分居两年多,并陈述被告高某是2013年2月出国劳务,至今尚未回国。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供的结婚证和本院(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臧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虽说双方婚前了解时间不长,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虽会产生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多沟通、理解和宽容,完全可以化解夫妻感情危机。原告臧某庭审中虽称双方至今分居已两年多,但本院认为双方分居应考虑被告高某出国劳务至今未回的客观事实。且原告臧某此次虽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未能举证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后认为待被告高某出国劳务回来后双方尚有和好希望。故原告臧某诉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臧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