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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与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马福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立村。法定代表人马福洪,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光,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509室。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承龙,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其利,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福洪,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上诉人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福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744元,由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和马福洪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红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武子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艺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