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士友等26人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友等,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544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友等26人。被执行人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陶红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士友等26人与被执行人美兰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调字(2014)第183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由被申请人美兰公司2014年9月24日支付申请人陈士友等26人未付工资合计257936元。至期,因被执行人美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士友等26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7936元,执行费37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提取以及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合计得款120万元,因不能全额清偿所有工人工资案件,故本院依法委托吴江区平望镇镇对所有涉案工资按比例发放,发放比例为85.9%(附有发放清单)。另查明,被执行人美兰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下半年歇业,因拖欠货款、银行贷款、工人工资等债务,除本案外,已被多个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美兰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美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3月19日本院通知了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美兰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裁定受理上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美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以上事实,有案件汇总表、本院(2014)吴江商破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执行阶段,另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美兰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裁定予以受理。因被执行人美兰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陈士友等26人可向本院破产合议庭申报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或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调字(2014)第1838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