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张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2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20号。负责人祁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银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张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支付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优先权部分11131754元,抵押的机器设备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执行,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