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体兴于汤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体兴,汤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682号申请执行人李体兴,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永安街**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汤金英,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路**号院*楼**号。关于李体兴申请执行汤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087号公证执行书,于2015年3月15日向汤金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金英向申请人李体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汤金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汤金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汤金英位于惠济区迎宾路10号二期20号楼1-3B13号成套住宅和金水区风台路1号院1号楼1单元6层602号成套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元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5年5月1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维宁审判员毛建、李魁书记员:张元合议庭评议关于李体兴申请执行汤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李魁:简要案情(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体兴申请执行汤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5日依法向汤金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金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汤金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汤金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汤金英位于惠济区迎宾路10号二期20号楼1-3B13号成套住宅和金水区风台路1号院1号楼1单元6层602号成套住宅。毛建:同意承办人上述意见。孙维宁:同意承办人上述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查封被执行人汤金英位于惠济区迎宾路10号二期20号楼1-3B13号成套住宅和金水区风台路1号院1号楼1单元6层602号成套住宅。。合议庭成员:(签字)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