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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初字第0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和燕与被告刘振江、沈阳金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燕,刘振江,沈阳金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03695号原告和燕,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振江,男。被告沈阳金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和燕与被告刘振江、沈阳金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闯人民陪审员  朱向红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