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申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军良与樊洪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军良,樊洪斌,纪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2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军良,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洪斌,住梅河口市。一审第三人:纪斌,住梅河口市。再审申请人陈军良因与被申请人樊洪斌及一审第三人纪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樊洪斌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再审申请人陈军良在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本案执行时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经查,该协议客观属实且已经履行完毕,陈军良在该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宋文国审 判 员  赵秀全代理审判员  王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