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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十堰中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十堰中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幢1-10-1。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开慧,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十堰市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号*栋。法定代表人谢俊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执行调解、和解,财产评估、拍卖,签收法律文书。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锐公司)与十堰市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江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十仲调字第07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出法律效力。2014年9月22日,本院依东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1)十堰市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19日前,一次性向东锐公司支付工程款、报建费、停工损失、违约金等,共计460000元;(2)承担仲裁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6875元。2015年3月26日,本院在执行他案时,东锐公司受偿28.1655万元,同时扣划申请执行费0.6875万元。2015年4月10日,东锐公司向本院申请放弃剩余债权,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调字第07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陈智勇审判员 杨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园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方式为:(2)裁定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