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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雨亭诉被告谢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定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