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文文与蒋广志、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文,蒋广志,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4)滕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李文文,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蒋广志,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杨芳,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滕民初字第34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蒋广志、杨芳的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蒋广志、杨芳所有的鲁DP00**宝马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书强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