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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玲与三和驾校、尤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三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玲,尤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三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杰。上诉人沈阳三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玲、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晓楠主审,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三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三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上诉人沈阳三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曾 璐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