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谢洪泉、付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劲松,谢洪泉,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王劲松。���执行人谢洪泉。被执行人付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劲松与被执行人谢洪泉、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谢洪泉、付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待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荆州区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