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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希申与青岛正宝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希申,青岛正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马希申。被执行人青岛正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希申与被执行人青岛正宝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北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正宝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远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