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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礼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