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李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