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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顾桂林与李付霞、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桂林,李付霞,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顾桂林。被告李付霞(曾用名李洪玮)。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桂林与被告李付霞、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4)李商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李付霞、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付霞、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查封。审 判 长  慕 雪审 判 员  卢红威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