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与蒋义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蒋义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58号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仰东。被告:蒋义献。委托代理人:李正治。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义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