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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少利盗窃罪,李少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少利,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利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少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李少利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罪犯黄某(已判刑)。随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被盗的一辆雅阁牌小轿车,并套牌使用。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二人先后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光明新区、龙岗区等地流窜作案,盗窃他人机动车共计十九辆,其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观澜世纪广场旁的维稳信访中心门口,将被害人梁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本田雅阁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68元)盗走。2、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民治街道上塘台湾小食店门口,将被害人胡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起亚赛拉图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300元)盗走。3、2012年9月8日,被���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民××街道上塘商务大厦门口,将被害人花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海马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700元)盗走。4、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油松香缇雅苑9栋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赛拉图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660元)盗走。5、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平湖街道安田居委茗萃园小区路边,将被害人朱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苏Q×××××赛拉图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120元)盗走。6、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龙岗区慢城,将被害人施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五十铃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00元)盗走。7、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龙华广场,将被害人周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途胜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425元)盗走。8、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少利与黄某窜至富泉新村附近,将被害人谭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S×××××江淮商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200元)盗走。9、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公××街道富东商务大厦后面,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起亚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600元)盗走。10、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布吉街道康某乐广场门口,将被害人孙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现代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420元)盗走。11、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油松民清路警备区公寓一楼,将被害人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现代牌索纳塔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86元)盗走。12、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光明街道办事处康某宝门口,将被害人吴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日产牌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00元��盗走。13、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康某宝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程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江铃牌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00元)盗走。14、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布吉交警中队门口,将被害人曹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瑞风牌商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400元)盗走。15、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横岗街道六约信义锦绣花园门口,将被害人权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日产骊威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700元)盗走。16、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龙华新区油松民清路警备区公寓一楼,将被害人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马自达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0元)盗走。17、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观澜世纪广场,将被害人伍文中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起亚牌商��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300元)盗走。18、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龙某和福购物广场的肯德基餐厅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东风悦达起亚牌赛拉图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56元)盗走。19、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税务局办事大厅门口,将被害人连家元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白色江淮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400元)盗走。2012年11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侦查线索,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新梅园酒店旁将黄某抓获,同时被告人李少利则驾驶作案车辆逃离。民警随即进行追缉,并在追缉过程中开枪将李少利击伤,但仍未追缉成功,致使李少利逃脱。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少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少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少利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称19辆车均和黄某一起去偷的,并且由黄某去卖,卖得赃款一人一半平分。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李少利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罪犯黄某(已判刑)。随后,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二人共同出资在汕头购买了被害人李某在广州被盗的一辆雅阁牌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00元,已返还),并套牌使用。同年8月份,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为牟取不法利益,经预谋后开始盗窃他人机动车,二人利用屏蔽器和自制的盗车工具共同作案,并由黄某负责开车和销赃。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二人先后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光明新区、龙岗区等地流窜作案,盗窃他人机动车共计十九辆,其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世纪广场旁的维稳信访中心门口,将被害人梁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本田雅阁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68元)盗走。2、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台湾小食店门口,将被害人胡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起亚赛拉图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300元)盗走。3、2012年9月8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民××街道上塘商务大厦门口,将被害人花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海马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700元)盗走。4、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香缇雅苑9栋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赛拉图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660元)盗走。5、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安田居委茗萃园小区路边,将被害人朱某的一辆车牌号为���Q×××××赛拉图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120元)盗走。6、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慢城,将被害人施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五十铃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00元)盗走。7、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广场,将被害人周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途胜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425元)盗走。8、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富泉新村附近,将被害人谭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S×××××江淮商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200元)盗走。9、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公××街道富东商务大厦后面,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起亚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600元)盗走。10、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康某乐广场门口,将被害人孙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现代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420元)盗走。11、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民清路警备区公寓一楼,将被害人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现代牌索纳塔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86元)盗走。12、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光明街道办事处康某宝门口,将被害人吴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日产牌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00元)盗走。13、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康某宝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程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江铃牌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00元)盗走。14、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吉交警中队门口,将被害人曹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瑞风牌商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400元)盗走。15、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信义锦绣花园门口,将被害人权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日产骊威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700元)盗走。16、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国儒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民清路警备区公寓一楼,将被害人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马自达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0元)盗走。17、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世纪广场,将被害人伍文中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起亚牌商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300元)盗走。18、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家和福购物广场的肯德基餐厅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东风悦达起亚牌赛拉图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56元)盗走。19、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少利与黄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税务局办事大厅门口,将被害人连家元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白色江淮牌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400元)盗走。2012年11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侦查线索,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新梅园酒店旁将黄某抓获,同时被告人李少利则驾驶作案车辆逃离。民警随即进行追缉,并在追缉过程中开枪将李少利击伤,但仍未追缉成功,致使李少利逃脱。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少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被告人李少利的供述与辩解:与当庭供述一致;2.证人证言:证人连家元、黄焕秀的证言及同案人黄某的供述;李少利的妻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沈某等20人的陈述;4.书证:抓获经��、黄某的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盗车辆信息登记表等书证;5.鉴定意见: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对涉案19辆车的鉴定,总共价值为1130435元;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均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少利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少利一人犯数罪,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少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系自首,综合考虑李少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给予其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少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少利退赔被害人梁锦青人民币23968元、被害人胡胜华人民币57300元、被害人花远红人民币81700元、被害人陈永新人民币56660元、被���人朱圣芳人民币65120元、被害人施秋斌人民币73000元、被害人周慧人民币154425元、被害人谭平波人民币101200元、被害人王付华人民币53600元、被害人孙飞人民币66420元、被害人沈高平人民币37186元、被害人吴中亮人民币14300元、被害人程小伟人民币29200元、被害人曹昌炳人民币62400元、被害人权贞爱人民币51700元、被害人屈江辉人民币41000元、被害人伍文中人民币53300元、被害人王树人民币36556元、被害人连家元人民币7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耀  东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燕  妮书 记 员 谢净愚(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