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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35号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关于朱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隆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行人段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60000元,2013年的子女抚养费6000元。因段某某长期在外邦他人开车,难以寻找,又查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3年9月15日终结执行,2015年4月3日,朱某某称段某某已有履行能力,要求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段某某的存款16000元,被执行人段某某主动履行了50000元,交纳了诉讼费100元,执行费89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3)隆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