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