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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