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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与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李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2750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乙27号楼。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鲲鹏,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李娜,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兴华物业公司)与被告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鲲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华物业公司诉称:2007年7月7日被告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9.35平方米,当天与我公司签订了“入住手册”等相关文书。双方约定每年7月7日前交纳物业费,拖欠一个月以下,按拖欠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被告在居住期间,我公司履行了“入住手册”的义务,被告交纳了2007年7月7日至2011年7月7日的物业费,但2011年7月8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物业费,经我公司多次催缴仍未交纳。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2011年7月8日至2013年12月20日间的物业费4678.99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被告支付诉讼费;4、被告支付公告费260元。被告李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李娜原系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X号楼X层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07年7月7日,委托方(业主):李娜(以下简称甲方)与受委托方:兴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其购买入住的海阔名园小区内X号楼X单元X号住房壹套、建筑面积99.35平方米住宅,进行物业管理并订立本合同。第八条物业管理费收缴1、乙方将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依法按时向甲方收取,甲方应主动即每年7月7日前交纳。2、收费标准:1.6元/月㎡(如遇政策调整,乙方有权根据政策适当调整物业管理费)。3、甲方每年应交纳物业费壹仟玖佰零捌元。4、甲方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一个月以下的,将按拖欠款的每日3‰加收违约金,超过三个月不缴的,乙方可采取合法催交措施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经核实,李娜未交纳2011年7月8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物业费共计4678.99元。上述事实,有《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兴华物业公司与李娜签订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兴华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娜实际享受了兴华物业公司的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兴华物业公司要求李娜给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在《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甲方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一个月以下的,将按拖欠款的每日3‰加收违约金,超过三个月不缴的,乙方可采取合法催交措施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李娜拖欠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不缴,且兴华物业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对于兴华物业公司要求李娜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娜给付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自二○一一年七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间的物业费人民币四千六百七十八元九角九分;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李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娜负担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孔范宇人民陪审员  徐 友人民陪审员  宋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