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克军、李洪凤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于西涛。被执行人赵克军。被执行人李洪凤。申请执行人于西涛与被执行人赵克军、李洪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赵克军、李洪凤已按(2014)宁民初字第2236民事判决书私下向申请执行人于西涛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于西涛于2015年5月18日来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啜起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