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伊德林等与伊德山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桂云,伊德林,伊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伊桂云,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伊德林,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伊德山,男,1950年3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伊桂云、伊德林与被执行人伊德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XX的房屋归被告伊德山所有;被告伊德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伊德林、伊桂云房屋折价款各七十万元;原告伊德林、伊桂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伊德山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原告伊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返还原告伊桂云、被告伊德山各一万四千九百七十三元五角一分。三、被继承人李秀琴名下的易方达科讯股票基金归被告伊德山所有;伊德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伊德林、伊桂云折价款各八百三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四百五十二元,由原告伊德林、伊桂云各负担七千九百四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伊德山负担一万零五百六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评估费六千六百七十二元,由原告伊德林负担二千零三元(已交纳)。评估费六千六百七十二元,由原告伊德林负担二千零三元(已缴纳);由原告伊桂云负担二千零三元、被告伊德山负担二千六百六十六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权利人伊桂云、伊德林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伊德山进行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伊德山银行存款6000元,已依法扣划。发现被执行人伊德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的房屋一套,已依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伊德山名下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伊桂云、伊德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0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