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沛琼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沛琼,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843号原告:黄沛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瑞芳,女,汉族,系原告的母亲。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人:梁欢德。委托代理人:邝根发,系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沛琼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瑞芳、被告的负责人梁欢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邝根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中止诉讼期间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村葛南村民小组,是本村村民,一直以来履行村民义务,持有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享有股份分红,但原告从2015年起被停止发放股份分红,现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上半年度股份分红2000元,并请求原告享受与该村人员每年分配同等股份分红的权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至今仍然合法有效,被告的一切公共事务都是严格按照该章程进行的。村民是否有股权,要以该章程为准。该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嫁女子女要出资购股后方可成为本社股东。二、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召开经济社代表会议,2015年10月25日召开经济社户代表会议,表决的结果是绝大多数的股东不同意外嫁女子女享受股东权利。该表决结果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三、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信息查询结果(各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户口薄(1份,原件),证明原告的家庭情况。3.股权证、成员证(各1份,原件),证明原告持有被告发放的股权证,但被告没有发放原告的分红。4.2015年葛南经济社预分配表(1份,原件),证明2015年上半年的分红为2000元,该表上划线的人员没有发放分红。5.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1份,原件),证明原告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6.狮府行决[2015]38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原件),证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7.账户明细查询(1份,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的母亲发放了2015年上半年的股份分红2000元,尚未向原告发放股份分红。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合法性有异议,根据被告的章程规定,外嫁女的子女需要出资购股后才能成为被告的股东;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不具备被告股东的资格;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决定书尚未生效,被告对该决定不服,并初步决定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庭审中,被告举证如下:1.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1份,原件),证明外嫁女子女需要出资购股后方能成为被告的股东。2.会议记录(2份,原件),证明被告的绝大数股东成员不同意原告享受股东权利,根据相关规定该表决结果必须严格执行。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有异议,被告有向原告发放股权证,原告应该享有同等的股份权利;对证据2有异议,原告及梁瑞芳均未参加该会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2、4-7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不能举证推翻,故本院也予以采信。本院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具有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了狮府行决[2015]38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调查核实了如下事实:“申请人母亲梁瑞芳是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葛南村村民,持有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享有股份分红。申请人于1994年8月29日出生,出生后随母入户到狮南葛南村,其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2009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确认申请人自2008年12月3日起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后被申请人亦向申请人发放股份分红。但从2015年开始,被申请人停止申请人的股份权益”,并根据上述事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确认申请人黄沛琼具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成员同等待遇(时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另查一,被告制定了《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另查二,被告曾于2015年10月21日召开了代表会议,于10月25日召开了户代表会议,会议内容均为关于取消外嫁女子女股份分红及福利,“同意取消”一栏中有很多人签名,10月25日会议记录中的“不同意取消”一栏中也有少数人签名。另查三,被告确认向其他股东发放了2015年上半年股份分红2000元。本院认为,狮府行决[2015]38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有成员同等待遇,而被告提供的2015年10月21日、10月25日的两份会议记录均不能推翻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认定,故原告应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被告向原告发放了股权证,且2015年之前一直向原告发放股份分红,故被告认为原告必须出资购股才享有股份分红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确认向其他股东发放了2015年上半年股份分红2000元,故被告也应向原告发放上述股份分红。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上半年度股份分红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狮府行决[2015]38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确认了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有成员同等待遇,故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享受与该村人员每年分配同等股份分红的权利,属于重复请求,故本院对该请求不再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村葛南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上半年度股份分红2000元予原告黄沛琼。二、驳回原告黄沛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淑梅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彭映辉二○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嘉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