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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晟纸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冲锋号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晟纸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冲锋号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54号原告:广州市华晟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拓华。被告:广州市冲锋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邓剑。关于原告广州市华晟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冲锋号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67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原告广州市华晟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晟纸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晟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晟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金勇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无异书 记 员  谢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