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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朱某甲。被告董某,原告朱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东独任审判。因被告董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董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争执不断,且被告有赌博等恶习,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12年1月5日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本院以(2013)昆张民初字第0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董某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系,拒不履行家庭义务。故朱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被告董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董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乙。被告董某自2012年1月5日离家出走,与原告朱某甲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朱某甲于2013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本院以(2013)昆张民初字第0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间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生女朱某乙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朱某甲共同生活,由原告朱某甲照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昆山市锦溪镇袁甸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6月13日、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5日出具的证明三份,被告董某分别于2011年6月25日、2008年7月27日自书的计划书、保证书、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2013)昆张民初字第0992号民事判决书等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告于2013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13)昆张民初字第0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间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双方自2012年1月分居至今已满两年。现原告朱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为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女朱某乙的抚养权,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成长出发,综合考虑被告董某下落不明的具体情况,对原告朱某甲要求抚养婚生女朱某乙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二、婚生女朱某乙自2015年6月起由原告朱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12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董某承担,被告承担的810由被告董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张亚东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栋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