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彭杰与郑峰、王玉莲、尹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郑峰,王玉莲,尹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彭杰,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郑峰,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玉莲,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尹少杰,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杰与被告郑峰、王玉莲、尹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