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卢某甲,江西安远人,务工。委托代理人孙伟斌,系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龚某,湖南桂阳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赖喜洪,系安远县欣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熙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伟斌、被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喜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在广东东莞打工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安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卢某乙,××××年××月××日生小儿子卢某丙。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性格要强脾气冲,家里的大小事情都要由被告说了算,夫妻双方经常因小事吵架,导致双方感情越来越淡薄。2010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常与朋友在家里南杂店打麻将,不顾店里生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但被告不听,双方因为赌博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4月份,被告无故对原告猜疑,趁原告睡着调换原告手机卡,企图监听原告。被告还无理将原告身份证、银行卡藏起来,砍砸原告手提包和手机并将原告的办公资料烧毁。2014年5月份,被告与原告分房直到9月份。2014年被告到原告的办公地点大吵大闹并将原告的摩托车砸毁。综上,原告对婚姻感到彻底失望,无法继续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小儿子卢某丙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大儿子卢某乙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龚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为了离婚捏造事实,其所述均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恋,为了追求美好婚姻,不顾千山万水,排除家庭阻力,从湖南嫁到安远凤山。婚后被告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两人共同孕育两个儿子,并在石口村的公路边建起三层单立式住房。为了增加南杂店的收入,原告添置了两张麻将桌,但被告从未参与赌博,也没有耽误过店里的生意,后来麻将桌也被撤,原告所述被告赌博不是事实。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其在外面染上不良风气,与别的女人暧昧,被告与家人苦口婆心劝说但原告不悔改。原告为了离婚还预谋转移刚买的小轿车。原告为了个人生活自由,在被告方没有过错且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庭审中,被告补充答辩称,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俩个儿子归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并要求将双方婚内房屋一栋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卢某乙,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卢某丙。2014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同年12月25日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龚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并且婚后龚某从湖南跟随卢某甲至安远生活,双方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儿子,从××××年登记结婚至今已近16年,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卢某甲以龚某性格暴躁及赌博为由请求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有导致感情破裂的事由;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彼此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本着维护家庭稳定及两个尚且年幼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齐心协力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月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