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广度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润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广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润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731号原告重庆市广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永川商贸城19幢1层07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824-2。法定代表人孙渝,经理。原告重庆润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南华宫。法定代表人苏公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广度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润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广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广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广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广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