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审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叶爱珠、叶保迪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叶爱珠,叶保迪,叶升国,叶加丙,叶保人,叶保裕,叶保友,叶坚新,叶升伦,叶保康,叶保全,叶爱福,叶昌金,叶保程,叶传林,叶会明,叶升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被执行人叶爱珠。被执行人叶保迪。被执行人叶升国。被执行人叶加丙。被执行人叶保人。被执行人叶保裕。被执行人叶保友。被执行人叶坚新。被执行人叶升伦。被执行人叶保康。被执行人叶保全。被执行人叶爱福。被执行人叶昌金。被执行人叶保程。被执行人叶传林。被执行人叶会明。被执行人叶升球。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3)4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拆除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3)4号行政决定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