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豆明山与豆永革、刘献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明山,豆永革,刘献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豆明山,现住,农民。被告豆永革,现住,农民。被告刘献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明山与被告豆永革、刘献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明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