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立国与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国。被执行人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X。被执行人李龙燮。本院(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原告赵立国与被告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燮之间的以门市房折抵工程款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位于X小区X号楼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门市房归原告赵立国所有;被告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协助原告赵立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燮负担。逾期被告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立国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燮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X小区X号楼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门市房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赵立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