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719号原告姜某。被告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