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太方等与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方,陆光连,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519号原告杨太方,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原告陆光连,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晓娟,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太方、陆光连与被告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太方、陆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八元,由原告杨太方、陆光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