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400元(2014年8月—2015年3月),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薛某某已交纳案件款24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该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2014)临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薛某某给付2014年8月—2015年3月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中薛某某给付2014年8月—2015年3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