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成安诉被告朱兴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安,朱兴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成安,男,195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朱兴旺,男,40岁,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安诉被告朱兴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