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成安诉被告朱兴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安,朱兴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成安,男,195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朱兴旺,男,40岁,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安诉被告朱兴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