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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义武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