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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收取12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3000元。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