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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盛森林与范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森林,范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盛森林。被执行人范国平。申请执行人盛森林与被执行人范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森林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国平的退休工资。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4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