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代晓燕与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晓燕,谭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77号原告代晓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云霞,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被告谭光辉,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8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代晓燕诉被告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小林、人民陪审员谢蓉、蒋天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光辉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以其购买的四川省邻水县的老房屋作抵押担保,以确保该笔借款的返还,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7日,现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法院裁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谭光辉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谭光辉向原告代晓燕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代晓燕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月息2.5%支付。此据。借款人谭光辉”。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其购买的四川省邻水县的老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8%,中介费按1%每月的标准一次性收取,每月以转账方式将利息存入出借人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并约定逾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代晓燕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转款4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谭光辉向原告代晓燕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原告代晓燕与被告谭光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谭光辉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条上虽然未标明还款日期,但借款保证合同对其进行补充,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谭光辉应按期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代晓燕要求被告谭光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但借条与借款保证合同的利息约定冲突,经庭审最终原告自认依据借款保证合同的月息1.8%计息;借款保证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利息系借款的孳息收入,违约金系对违约责任的救济,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属性,与利息收益并不冲突,可以予以叠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意见精神:“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过4倍利率的,均可以支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利息与违约金叠加超过了年利率的24%,对超过部分本庭不予支持,逾期的违约金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谭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代晓燕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8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2014年2月7日,逾期的违约金及利息从2014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晓燕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谭光辉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蒋天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