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崔新旺与贾荟州、马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旺,贾荟州,马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崔新旺,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荟州,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新文,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做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贾荟州、马新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贾荟州、马新文在银行存款的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