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执行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黄大勇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大涌工贸有限公司,黄大勇,陈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6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被执行人福建大涌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大勇,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群英,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大勇、福建大涌工贸有限公司、陈群英、黄大勇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大勇、福建大涌工贸有限公司、陈群英、黄大勇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大勇、福建大涌工贸有限公司、陈群英、黄大勇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