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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邱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辽宁省XX县XX镇红。被告邱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职工,住辽宁省XX县XX镇。被告杜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辽宁省XX县XX乡。原告张某诉被告邱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某某和被告杜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通过别人认识二被告且二被告相互认识。2013年7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约定借款期一个月即2013年8月2日还款且当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据。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拒不还款,更有甚者,被告拒接原告电话,现原告只能通过法律解决双方纠纷。经庭审确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邱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杜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被告邱某某和被告杜某某共同向原告张某借款8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双方约定2013年8月1日之前还清此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对杜某某的询问笔录和原告的庭审陈述意见载卷为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二被告签字的借据原件足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一种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8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依法应及时履行连带偿还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某某和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某人民币8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邱某某和被告杜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凤兰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