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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东山与刘福田、刘顺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山,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田,铜山区公安局退休职工。原审被告刘顺利,无业。原审被告宁淑娟,无业。上诉人王东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王东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