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溪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顺支行与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甘辉跃、吴洁、刘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顺支行,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甘辉跃,吴洁,刘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顺支行。负责人李青,行长。被执行人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辉跃,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洁,女,1973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光友,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关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顺支行与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甘辉跃、吴洁、刘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翠屏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甘辉跃、吴洁、刘光友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光友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4700元、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支行帐户上的存款700元、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支行帐户上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