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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淇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淇,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张某淇,女被告:马某,男原告张某淇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